减排的形势与任务
“十一五”期末,全区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控制在140万吨以内,削减率为3.8%,年均减少0.79%;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要控制在27.7万吨以内,削减率6.7%,年均减少1.4%。
“十一五”期末,自治区要求我盟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控制在8.3万吨以内,其中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.7万吨、非电力控制在3.6万吨。“十一五”期末,自治区要求我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1.6万吨,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9.34%。要求所有旗县市必须在“十一五”期间建成污水处理厂,2010年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