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研究拟定全盟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、办法并监督实施;对全盟经济和技术政策、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;拟定全盟环境保护规划;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城镇化建设、重点区域、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;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。
2、监督执行国家、自治区和锡盟关于大气、水体、土壤、噪声、固体废弃物、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和规章;负责振东、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。
3、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;负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、